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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赴美国签证规定
 
 中国公民赴美国签证规定

签证种类
    美国签证有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两大类。非移民签证又有30多种类别,每种签证均由一个(或数个)英语字母和一个数的代号码构成。
    签证是入境证件,不同类别的签证,赋予持证人在美国的不同"身份"和不同的活动权利,如旅行、学习、工作、投资等。在美国境内,可以申请转换"身份",当然这并非易事,申请赴美人员需根据自己的目的,考虑美国对你签证的身份赴美的某些特别规定,申请某类签证所需条件及在美转换身份的可能性和所受的限制等因素,选择对你适宜的做法。
    申请签证、转换身份、办理居留或签证延期的规定比较复杂,美国政府、移民局对于各类签证,移民的规定和要求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申请人应注意这些变化,并向权威机构或人士咨询。 

非移民签证的范围
    美国的非移民签证,包括留学签证、旅游签证、结婚签证,以及到美国接受训练、交换访问等。
    适宜申请非移民签证的外国入主要有:旅游或探亲者、自费留学者、访问学者、新闻记者、文艺和体育工作者、过境人员、海员、机组人员、短期工作人员以及政府官员、外交和领事官员等。
    一般入境居留期限为半年或1年、3年等,最长的为5年,最短的为3个月(不包括过境签证)。
    赴美国申请非移民签证,应准备申请表、护照、照片及辅助文件等,向美国领事馆提出。申请人可以向任何国家美国领事馆提出非移民签证的申请,但唯一的条件是须亲自到场。
    非移民签证的申请人,应该举证他并没有移民美国的意图。为此,申请者应证明下列三方面事实:
    (1)在本国有永久住所,而且并无放弃的意思;
    (2)提出明确计划说明到美国只是做暂时性的逗留,以完成特定旅行目的;
    (3)证明在美国期间有足够的资金,维持个人生活。
    一般说来,美国领事馆官员对于非移民签证的申请,只要合乎条件,大都照准。申请者有何困难,最好向领事官如实叙述,但也应据理力争。
审查非移民签证申请的依据
    美国移民法规定,禁止向有意图在美国永久居留或就业的人员签发非移民签证。美国领事官员在审查申请者是否符合非移民签证的申领条件时,也根据判断作出决定,即主要取决于领事官员通过对申请材料进行判断所形成的意见,决定是否发给申请者签证。因此,有时即使申请人毫无移民动机,也会受到怀疑。
    这种怀疑直至他在申请签证和请求入境时,出示充分的证据,使领事官员和移民官员相信他具有法律规定的非移民资格,才能被解除。经过审查无法排除移民嫌疑时,便拒绝发给入境签证。
    领事官员对申请者的审查,一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申请进入美国的真实目的。
    申请人进入美国是短期的旅游、探亲、访问、留学,还是以非移民方式入境最终达到永久居留的目的。领事官员着重对申请人的赴美意图进行判断,设想申请人被允许入境后,会不会再以其他方式在美国居留。着重考虑申请人有没有正式职业,或已失去职业和回国后工作能否有保障。还考虑到申请人是不是曾经申请移民签证遭到拒绝,赴美的真实目的。
    (2)申请人获准入境后,如果居留期满时,能不能按期离开美国。
    主要是考察申请人是否与国内存在着不可分割的种种关系。有没有自己不愿舍弃的职位,家庭中有没有自己不愿舍弃的亲属,是否具有不可分离的亲情,以及其他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因素,如在国内担任工作中的要职;或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在国内有一定的财产等。这些关系的密切程度,决定了申请人一旦居留期满,能否尽快返回本国。
    (3)申请人的往返途费用和居留期间的生活费用是否有可靠的保障。
    美国法律禁止会成为公众负担的外国人入境。因此,领事官员要认真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问题,主要考虑美国亲友的经济状况、职业状况、社会地位如何。如果申请入境的居留时间与亲友的担保能力不相符,便会怀疑申请人是否准备作单程旅行。
    近年来,由于赴美人员中逾期不归的人数增多,因而对不少申请者要求当面进行审查。
    会见面谈既是领事官员对申请者的入境动机、申请条件是否符合标准的一次综合判断,也是申请者充分进行申辩、阐述入境动机和申请条件的机会。申请者应积极主动地申明自己的理由和条件,使领事官员相信,自己进入美国的目的,确实是探望亲友、留学或是旅游观光;丝毫没有想在美国就职或定居的任何打算。
    自己与祖国有着十分密切的社会、家庭、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联系,在居留期满后不得不回到自己的祖国;自己确实有足够的经济保障,到美国后根本不用谋取职业,更不会成为美国公众的负担。申请者要向领事官员清楚地表明自己完全具有非移民资格,这样才能尽快获得签证。
    不易获准非移民签证的几种情况
    申请者如属于下列情形的,往往不易获得非移民签证。
      (1)尚未成家立业的青年人,这种申请者往往会被认为毫无后顾之忧,最容易滞留美国;
     (2)在国内没有较为满意的工作,也没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不担当重要的工作,往往会轻易放弃自己的工作,而在美国谋取新的职业;(4)美国亲友生活水平较低,根本不具备担保人的担保能力;
     (3)美国亲友的财产丰富、生活水平较高,易被认为亲友富足的经济收入会吸引申请者在美国永久居留。
领事官员基于以上这些方面的考虑,往往不易发给签证。

    美国移民法规定,为了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对于下列人员不得发给签证:
    有精神病、吸毒、酗酒者;心理变态、性变态、同性恋者;赤贫者、职业性乞丐;因不道德罪行曾被判处5年或5年以上的刑期者;奉行多妻(夫)主义者;妓女或曾参与、偷运妇女到美国卖淫者;有其他商业罪行者;申请人不能自食其力,很可能成为日后在美国需要纳税人扶养者;患有危险性传染病,如肺痨、麻风、梅毒、爱滋病;申请人不能阅读或了解任何一种文字或语言者;申请人蓄意鼓励或协助其他外籍人士以非法手段进入或意图进入美国以谋取利益者;申请人曾以"交换访客"身份(持J签证者)进入美国,在离开美国后尚未满两年又申请入境者;申请人曾被拘捕,并从美国驱逐出境者,或曾被遣送出境者;用欺骗的手法,故意歪曲事实真相获取美国签证者;申请人曾犯麻醉性毒品有关法律而被定罪者,或曾经非经营毒品及大麻者;申请人系企图进入美国从事任何偏激活动、颠覆活动者。
    如果自己不知道为什么遭到拒绝,可以询问领事官员,问清是否需要补充材料,然后再设法补办有关的证明,进一步提出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出具新的更充分的证明,才有可能得到批准。

     非移民签证的类别代号
     美国非移民签证的类别,用英文字母作为代号,由字母A到L顺序排列,其中每一类签证又用阿拉伯数字进一步加以具体地划分。例如,最常见的B类签证,发给商务人员的为B一1签证,发旅游和探亲人员的为B一2签证。
    非移民签证的种类、代号及许可居留的期限,简介如下:
    A类签证:外交公务签证。A类签证主要发给各国政府的高级官员、外交、领事官员和普通政府官员以及他们的家属、随行人员。签证有效期限与任职期限相同。
    B类签证:商务旅游签证。B类签证是非移民签证中申请人最多、签发率最高的一种。主要包括贸易经商人员、旅游观光人员、探亲访友人员,参加各种文艺、体育比赛活动人员,参加宗教、团体会议等各类人员。B类签证又分为B一1和B一2两种签证,B一1签证是为业务赴美的短期商务签证;B一2签证是为旅游赴美的短期旅游签证。一般B类签证的有效期为3个月、半年或1年。B类签证可以申请延期,每次所延时间不超过6个月。
    C类签证:过境签证。发给途美国前往外国的人,可在美停留时间3-7天。
    D类签证:机组、海员签证。主要发给各国国际航班、轮船上的机组人员、海员等。
    E类签证:条约投资者签证。与B类中商务签证不同的是:主要发给与美国签订各种投资、航运、商务双边协议的国家派遣的投资者、企业家、经商者和他们的家属等。签证有效期限一般为1年或5年,其中E一2签证最初可取得5年的居留期限,最后还可以获取无限期居留权。
    F类签证:留学签证。主要发给那些由个人或亲友承担费用,短期进入美国,以全部时间从事学习的学生以及他们的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签证有效期与学习时间相同。
    G类签证:国际组织员工签证。主要发给;些设在美国的各种国际组织的官员或各国政府派驻这些国际组织的代表以及家属和雇用人员等。签证期限与任职期限相同。以及他们的家属等。
    H类签证的有效期通常为1年。
    J类签证:交换访问学者签证。J类签证是根据美国政府批准的双边交换访问学者的计划而签发的,例如大学教授、讲师、研究人员、研究生、专家以及他们的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J类签证的有效期与访问期限相一致。
    K类签证:美国公民的未婚夫或者未婚妻的入境签证,K类签证也可称为结婚签证。K类签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或6个月。
    L类签证,跨国公司职员签证。主要发给美国跨国公司在外国的子公司或办事机构、企业的职员,因公司业务需要而临时调派美国的,以及他们的配偶或子女。签证有效期为1年。
    M类签证:这是一种短期学生签证,发给那些在美国非学术性或职业学校全时学习的学生。
    O类签证:该签证发给那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有卓越才能,享有国际国内声誉,以及在电影、电视制作方面有杰出成就的个人,他们的家属及随行人员。
    P类签证:该签证发给具有国际水平的运动员或演员,无论是个人或是作为运动队的一员,或是在具有国际水平的演艺团体中表演的一员。
    Q类签证:该签证发给那些短期(不超过15个月)赴美参加国际文化交流计划的外国人。
    R类签证:宗教人员赴美签证。该签证在美停留时间不得超过5年。这些人才包括:传教士、专业宗教工作者和神职人员、为非营利宗教组织或免税宗教组织工作的宗教人员。

美签证需要的文件

    来美签证,分为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两大类,其中十几种不同的要求,因此也要求各种不同证明文件。兹将美签证所需一些主要证明文件分述如下:
1、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护照、出生证明书、证件照片。
2、家庭背景证明文件-现行户籍、户籍关系复印件、家庭全家福照片、认养证书、过继证明书等。
3、职业证明文件-工作服务证明、公司应聘书、薪资和扣缴凭单、职位证明等。
4、婚姻证明文件-未婚证明书、结婚证书、离婚证书、订婚证书或宣誓书,结婚书包括订婚聘书、婚姻照片、书信、亲友证明等文件和公证。
5、学历证明文件-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托福(TOFFE)成绩单、在校成绩单、学位证明书、教授专家推荐的信函、专业论文等。
6、守法良民证明书-无犯罪公证书(或称警察证明书、未满16岁者免)、受刑人出监证明书等。
7、健康状况证明文件-合格的医院(由美移民局指定的单位)出具的体格检查表、胸部x光照片、预防接种、免疫证明等。
8、个人财产证明文件-通常包括证明个人拥有的股票、房地契、税单、银行存折等财产文件。
    若申请赴美国商务考察、投资或设厂、设立子公司者(持B一1、E一2、L一1签证者), 则需要更多证明资产的文件。拥有资产的证明文件者有:不动产所有权状、买卖契约、租赁 契约、地价税及房捐税的报缴证明、信任凭证及公债、银行定期、活期证明等。此外,申请 人尚需提供有关公司或分公司的证明如:公司章程、公司执照、股东名册、公司统一发票及有关营业税、印花税之缴税书、公司资产的负债表、公司营运情况、损益表、公司现行帐号 及存款证明、公司外汇证明书,甚至有时还须包括公司股东或董事会的决议书、员工名册、 员工税缴凭单、投资项目的现场照片等等。
9.生活担保证明书:申请人申请受益人来美国时,通常要提供生活担保证明。所谓生活担保证明书,包括:申请人个人财力证明文件或雇主证明书,以及申请人对受益人的生活担保宣誓书等。
10.可能需要的其他文件,如某些往来书信、商业电报、契约、委托书、同意书、授权书等。
11.有时需要申请人的指纹卡。如申请入籍,需要指纹卡。在移民面谈中,有时也要求指纹卡,因此应备好公证过的指纹卡。申请不同类型的赴美签证,除了需要填写不同表格之外,也必须提供美移民局所要求的各种原居留国家、地区所发出的有关文件(原件)。
准备这些文件时要求如下:
(1)必须提供文件的原件,连同其复印件,呈送美领事馆移民局官员鉴定。申请人可当场收回原件,文件副本交给移民官员。
(2)文件原文件副本(复印件),必须与文件正本完全符合。且必须办理官方的法律公证,以证明其复印件与正本完全,即"影印公证"。
(3)申请人所递交的所有文件,必须一律译成正确、合格的英文文件式样。当然,所有文件的英文译件,均需要经过公证。
(4)文件副本(影印本),英文译件,经过公证之后,随同有关表格呈交移民官员。
(5)有关件正本早年当时不曾保存或遗失,或已破损不堪,有几种处理方法:
①可以以宣誓书或其他可替代的文件或证据为证,如申请入学校记录、户口普查记录等。宣誓书,通常应具有宣誓人-即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与申请人的关系,以及所证明的事实等内容。
②可以以某一文件替代另一文件。
③由法院或有关立法机关(如省、县一级民政机构等)重新出具合法的证明文件,同时经过公证,也为合法文件。
④其他文件,原始记录等。如有时父母为儿女申请,配偶为对方申请,移民局有时要求申请者提供一两封带邮票信封的原信件,此种"原始记录",也是一种"文件",但不要经法律公证。
美国移民局要求的主要文件,包括有:出生证明书、结婚证书、户口薄等,以证明申请人与亲属关系。只有在万不得已时,移民局才会接受"次要文件"。
旅游签证(B一2签证) 旅游签证的申请条件
旅游签证就是B一2签证,是美国签证中最常见的一种非移民签证。对中国公民来说,B一1是发给因公出国者的入境签证,B一2发给因私出国者的入境签证。
申请B一2签证需要具备以下几种条件:
1.具有明确的入境目的。有充分的材料证明申请人是以短期访问为目的的。
2.具有可靠的经济保障。有足够的材料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往返旅费和入境后居留期间的生活费用。
3.具有可靠的证据表明申请人不会在美国寻求永久居留。这一点对于中国公民来说,具体包括下列四种因素:
①在中国有不可分离的亲属,主要指有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
②在中国有较为可观的个人财产,主要是衡量工资收入、房屋、银行存款等。
③在中国有称心如意的工作,主要考虑申请人的文化程度和担任职务情况;
④促使申请人不能不离开中国的其他因素。
申请者为了证明自己具备入境条件,即符合非移民身份,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美国亲友近期寄来的邀请信件;
(2)美国亲友出具的银行存款证明(复印件无效);
(3)美国亲友就职单位或雇主提供的材料,证明其职务、雇佣期限和每月的收入,亲友提供的近期纳税证明;
(4)美国亲友签署的经济担保书,即I一134表格,此种证明由移民局统一印发,担保人签字后,还必须经过当地的公证机构给予证明。
旅游签证的申请程序
每个有意前往美国旅游或探亲的中国公民,首先应当写信同亲友联系,并要求亲友履行担保手续。
(1)写信与亲友联系,商量成行的可能性和具体的探亲时间;
(2)由亲友发来邀请信和生活担保证明;
(3)持邀请信和生活担保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护照;
(4)持护照和有关证明到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索取并填写2份《非移民签证申请书》,即OF一156表格,交2张本人与护照上相同的免冠照片;
(5)认真填好申请表格后,尽快递交给领事官员,凡非移民签证的申请者都必须与领事官员面谈,申请者必须使馆事官员确信自己到美国仅仅是旅游与探望亲友,而不会在美国长期居留,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取得入境签证;
(6)领事官员根据递交的证明材料和谈话情况及个人印象,当即决定是否给申请者发入境签证,并收取一定的签证费。
B一2签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允许入境后在美国居留6个月。
旅游签证的延期
如果持B一2签证的观光者进入美国后,如在允许逗留期间内,无法完成此次来美的旅游目的,这时,你可以申请签证延期。向移民局索取I一539表格(临时停留延期申请书),填好后要亲自送往或邮寄给移民局,附上一定的申请费用和I一94表格(入境-离境记录)递交给最近的移民局。如果要求延期的理由是与工作有关的,则必须让雇主也同时出具必要的雇佣证明文件。
申请延期的时间,必须在原来批准停留期限届满之前的15天至60天内提出延期申请。如果获准,可延期3个月或6个月。可延期的次数,并无硬性规定,但对一年以上的延期控制较严。
摘自《世界各国签证与出入境指南》

探亲签证
    美国对外国人入境探亲的具体规定如下: 
外国人赴美国探亲,必须具备如下条件:配偶一方、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养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在美国定居,且获得永久居留权或加入美国国籍者。
美国驻华大使馆及驻各地领事馆规定探亲签证所应具备的材料:
(1)美国亲友的身份证件(如护照、身份证等任何一种皆可)的复印件;
(2)美国亲友提供的经济担保书或银行存款单,按规定,美国公民年收入须在1.5万美元以上的,方有条件担保外国人入境探亲;
(3)美国亲友的关系证明书,即证明入境申请探亲人与美国公民之间的关系;
(4)邀请信,此信要说明邀请来美探亲的原因、理由,信最好用英文书写;
(5)有效的中国护照。
   申请人具备上述有关材料后,即可向美国驻华使馆申请签证。其步骤:
(1)先是持护照和有关证明到美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索取并且填写2份《非移民签证申请书》,交本人免冠照片2张(应与护照上的相同)。填好申请表格后,尽快递交给领事官员。
(2)凡非移民签证申请者都必须与领事官员会见,申请人必须让使领馆官员确信他不会在美国长期居留,才有可能取得入境签证。外国人赴美探亲,签证居留时间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商务考察签证(B--1签证) B一1签证,也称"商务考察签证",是持证人赴美只能从事与商务有关的活动。通常是代表外国公司赴美洽谈业务、拓展市场、商务考察、参加商业博览会、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等,也可从事与其他商业人士、律师或会计师等会谈的活动,或者参加专业性工商会议。外国商人也可以赴美国谈判签约,或是寻求投资的机会。
    持证人在美国境内只能为本公司或本单位工作,不能为美国境内的其他公司工作。因此,只要赴美工作是暂时性的,并且为非美国本土的公司服务,那么,该持证人在美国的商务活动则属合法。
    B-l签证适用于代表外国雇主临时赴美从事业务活动的外国人。这种签证从美国驻外领事馆取得,无须经移民局批准。持有B一1签证的外国人,通常只允许在美国停留到业务活动从事完毕,一般不超过6个月。B一1签证的重要特点之一是:由外国雇主支付持证者赴美的费用、薪水或报酬,虽然该人可以从美国取得出差补助和生活津贴。打算在 美国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外国公民雇员,可以利用B一1签证。
1.申请B一1签证的条件
申请B一1签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 赴美国旅行的是暂时的。即持证人在完成了赴美旅行的任务后,在签证到期前离开美国,返回自己的国家。如果美国领事馆预感到申请人有意在美国永久居留,则可能拒绝发给签证。 
(2)赴美的目的是合法的。申请该种签证可为以下目的而赴美: 
(1)从事与国际贸易和商业有关的活动,如:赴美考察、推销产品、参加展销会、洽谈合同等;
(2)出席法庭诉讼;
(3)参加科学、教育、专业或商业性会议;
(4)从事短期的独立研究工作;
(5) 提供短期服务或接受短期培训;
(6)参加国际性的文体活动;
(7)从事短期宗教活动。
(3)有足够的财力到美国旅行、居留并返回其本籍国。一些国家个人因私申请则应准备这方面的资料,如:个人银行存款证明;对方承担费用证明;往返机票等。
B一1签证的申请程序
申请B一1签证,应向申请人本籍国的美国领事馆提出。
申请B一1签证,必须具备下列资料:
(1)美方邀请函;
(2)签证申请表(OF一156表);
(3)有效护照;
(4)两寸个人半身免冠照片(2-4张)。
    申请B一1签证者最好能向领事馆提出详细的证明文件,如合同初步谈判或报价的副本,与美方公司往来的业务函件,过去成交的合同和发票等。申请者最好还能提供往返飞机票、旅馆订房证明、旅行日程表以及详细的会议时间表。申请人在填写签证申请表时,应注明访美的正确时间,通常最多只能停留6个月。申请B一1签证到底需要多少证明文件,则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短期工作签证(H签证)之(一)
H类签证适用于到美国提供短期性劳务或受训的申请人。
H类签证的种类 
H类签证可细分为下列三种签证:H一1签证、H一2签证和H一3签证。以上三种人员在美居留期间,均以短期为原则。此类人员的眷属可以获得H一4签证赴美,但不得从事营利性助工作。 
1.H一1A签证。该种签证适用于赴美临时工作的正式注册护士。所谓正式注册护士即申请人须在其接受护士教育的国家,拥有从事专业护士工作的执照,或者是在美国和加拿大接澄过护士教育的人士。该申请人还必须通过美国劳工部和卫生部共同承认的护士资格考试。
2.H一1B签证。H一1B非移民类别适用于有专业才能的外国人。最基本的条件是外国人必须有一个雇主并且受聘于专业职位。按照美国移民法,一个专业职位必须符合以下的要求:
(1)该职位的最低要求通常需要有学士或更高学位或有相当学历的人土承担;
(2)该行业通常均要求这样的学位,或者该职位十分特殊或复杂,只有具有学位的人士方能胜任;
(3)雇主通常要求担任此职位的人士具有学位或相当学历;
(4)该职位的具体职责十分专业和复杂,只有取得了学士或更高学位的人士才会有这方面的知识胜任这个职位。
依据美国颁发的移民规则,认为完成2年以上的专科教育,加上5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并有事实上的成就者,也属专业人才。
在某些情况下,工作经验可以取代学士或硕士学位。通常在专门职业的三年专门训练或工作经验,相当于一年的大学教育。因此,拥有12年实际工作经验的申请人,若所从事的工作是专门职业,则即使没有取得大学文凭,也可以符合申请H一1B签证的资格。
3.H一2签证
这是为赴美从事暂时或季节性农业工作的外国人而设,其先决条件是在美国境内一时找不到此类的工作人员。H一2签证是发给从事美国公民无法从事之工作的短期工作者,即提供短期劳务的人员。一般不符合H一1的申请者,往往能符合这一类,而且获得的比例也大,例如伐木工人、农场工人、音乐教师、木匠等。
申请H一2签证必须事先取得劳工部发给的临时劳工证。获得H一2签证的人,日后不可凭同一工作申请永久居留权。
4.H一3签证
外国人应邀到美国来接受农;工、商业或其他专业训练,都可申请H一3签证。这种签证的目的,是让外国人短期到美国来受训,不是直接参加生产性的雇佣工作。主要是指接受美国私人团体、公司的邀请,入境进行任何形式训练的申请者。
5.H一4签证
这种签证适用于持H一1、2、3签证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女子申请。申请此种签证,同样不能有任何移民倾向,赴美之后,不能寻求工作或申请学校读书。
H类签证的申请由于H类签证大都需几个部门批准,因此,办理此类签证最好能在美国请移民律师进行申请。鉴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申请H一1A、H一2A、H一2B和三种签证较困难;相对来说H一1B和H一3签证则成功的可能性较高,因此,我们在以下对H一11B和H一3签证的一些具体要求作一些介绍。
1.H一1B签证的申请
该签证申请人的雇主必须是美国的个人、公司企业、承包商或其他协会和组织,雇主有权支配或控制其雇员的工作,包括雇佣、开除、核定薪资和监督工作等。
申请人申请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1)申请人的文凭、学位证书、声明书、合同等能表明申请人的就学时间、科研成果及类似资料,有关单位出具的受训证明;
(2)由目前或以前的雇主出具声明书,明确阐述申请人在该领域的地位和能力;
(3)雇主与申请人之间的合约副本,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必须提出双方口头协议的概要。
将上述资料备齐后,填写移民局I一129表,即:非移民工作许可申请表。然后,将所有资料递交到雇主所在区域的移民局分部中心。雇主在向移民局提出H-lB签证申请前,还必须向劳工部下属的就业及训练处地区办事处递交"劳工状况申请表"。
劳工部的任务只是检查表格中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以及是否有明显的错误等。这种申请表要求雇主证明他将付给持有H一1B签证人合于此种工作水平的薪水。
短期工作签证(H签证)之(二) 2.H一3签证的申请
H一3签证用于美国的企业和机构同意外国雇员临时参加公司的既定培训项目,培训的范围可以是农业、商业、通讯、金融、政府管理、运输以及除医疗以外的其它专业。培训方式可以是课堂教学,也可以是课堂教学与岗位培训相结合。
该签证须先申报移民局,待移民局批准后,才能向领事馆申请签证。H一3签证申请人应向移民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将接受的训练计划,详细列出具体的训练内容;
(2)申请人将接受的训练计划中,教学课程和其他训练所占百分比;
(3)以前和现在接受此种训练,以及目前正与申请人从事同样工作的人员统计;
(4)申请人预期可获得的利益;
(5)申请人目前担任的职务、学历及工作经历,以说明受此训练之必要性;
(6)申请人是如何获得雇主的认可,以及他如何获选参与此项训练计划;
(7)说明这种训练何以不能在申请人自己的国家进行;
(8)申请人日后打算在哪个国家发挥他所学到的技能;
(9)完成此种训练确切需要多少时间,以及申请人预计在美国停留的时间是否会超过申请书列出的时间;
(10)雇主与申请人之间经过公证的合约副本;
(11)雇主财务能力健全证明;
(12)雇主的背景及目前经营情况,同时,还需提供雇主公司的组织条款和最新财务报告。
申请H一3签证者不得从事生产性的就业,除非这种就业是附带于培训项目中,当出现最终将在美国就业的意向时,不得进行这种培训。外国受训者必须保留其在外国的住所,以便证明其有返回本国的意向。不得改变移民身份或者以H或L移民身份返回美国。
申请H类签证的具体手续是:
(1)申请H一1和H一3两种短期工作签证的,必须首先由提供工作职位或提供培训机会的美国公司或雇主填写I一129表格,一式2份,并附交I一129B申请表,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移民局提出申请。
(2)申请如果获准,移民局便将申请书的一份转寄给驻中国的使领馆,再由该使领馆将批准通知书转给申请人,申请人凭此证明向美国使、领馆正式申请签证入境工作。
(3)向美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时,应当让领事官员明白申请者不具有移民动机而确实是入境短期工作;签证期满后能够按时返回中国。
(4)如果申请人打算申请H一2签证,即短期劳务签证,则必须首先申请劳工部门签发的工作许可证明,然后才能申请入境签证。由美国的雇主代办申请,雇主应当填写工作申请表, 即MA7-50A(外国人工作职位证明)。劳工部门经过审核,确实在美国境内无人能够承担此类工作,受雇者入境并不危及美国公民的就业利益,随后就发给劳工证明。申请人收到劳工证明后,再向美国驻华使领馆提出申请。
H类签证,必须由雇主在其营业地向当地移民局办事处申请。签证的批准通知将寄到外国人所选定的美国驻外领事馆,由该领事馆官员签证加印在外国人的护照上。如果该外国人已经在美,签证的申请要连同变更身份的申请一并递交。
H一1签证的停留期限定为3年,H一2签证的有效期仅为1年,H一3签证的期限以受训期限为准,这三种签证在某种情况下均可以延期。 H类签证的有效期限及延期H一1B签证,若需要延期,可加签3年,总共6年。H一IB签证持有人若在美国住满6年的最高期限,必须离开美国至少1年,否则不得再申请H或L签证入境美国。如果在此1年期间,该外国人因商务或旅游来美,则不能算在离开美国的1年限期内。
H一1A签证以3年为限,若需要延期,可加签2年,总共不得超过5年。
H一2签证,根据目前业务,以1年为限,若需要延期,每次可加签1年,总共3年。
H一3签证,以实际受训计划的期间定其长短,但不得超过18个月。
H类签证的延期,应送I-129表格及H类补充表格,原签证移民局批准书(I-797),及说明延期理由的雇主信函到移民局。家属H-4签证延期应使用I-539表格。I-94原本也要附送给移民局。一旦批准I-0129或I-539居留延期,则I-797及I-94的期限会自动延长,原签证持有人可凭批准书再向美国领事馆提出签证延期的申请。
结婚签证(K-1签证)
美国移民法律规定,准备去美国跟美国公民结婚的,必须以非移民身份申请入境。以非移民身份入境,举行法定结婚仪式后再申请移民资格。
根据美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要申请美国的结婚签证,至少要符合两个条件:
①其中一方必须是美国的公民或永久居民;
②申请者双方己达到各自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
K-1签证申请首先应当由美国公民一方代为未婚夫或未婚妻向所在地的移民局提出申请,并填写规定表格(I-129表格)。美方申请人应出具的证明材料主要有:
(1)美国公民的身份证明,如出生证明、入籍证明或美国护照;
(2)双方婚姻状况的证明,如一方不是初婚,应递交前次婚姻已终止的法律证明。美国申请人的证明须交给移民局,中国申请人的证明则
由移民局和美国驻华使领馆共同审核;
(3)男女双方相识地点、时间和经过的证明材料。
申请如被批准,移民局就签发2份入境批准通知书,一份给美方申请者,一份给美国驻华使领馆。中国申请者如有末成年子女也可取得入境签证,但必须在最初申请时即附上名单和有关证明,并同子女一起与美国领事官员会见。
中国申请者收到美国使领馆的通知后,应着手准备下列证明材料:
(1)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护照,
(2)向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出生证明、未婚证明(曾经结过婚的,需办理婚姻关系已经终止的证明,如"配偶死亡证明"或"离婚证明")。
上述证明均为一式2份;
(3)16岁以上的申请者(按美国各州规定的结婚年龄均不相同,一般男为15-21岁,女为14-18岁)须在公证机关办理无刑事犯罪证明一式2份,
(4)健康证明。申请者需持使领馆发给的体格检验报告(OF-153表格)到指定市级医院进行检查;
(5)出具保证书,说明自己到美国后90天内一定与美国公民履行法定结婚手续;
(6)入境申请本人与偕行子女经济担保的证明。
    待上述材料备全后即可与领事官员约见会晤,如条件符合,即可获得有效期为6个月的入境签证。
    美国为防止外国人以便结婚方式取得移民资格,特规定申请人入境后必须在90天内与美国公民举行婚礼。如因故未能在90天内结婚应向移民局报告。如90天后仍无意结婚,或发现有虚假结婚行为,即将入境者遣送出境。
如果美国公民与未婚夫或未婚妻计划在国外结婚,这样,可使你的未婚夫或未婚妻以美国公民的丈夫或妻子的身份合法进入美国。 
先在国外结婚,然后可以申领并填写I一130表格,使你的新婚配偶以美国公民外籍亲属身份的资格,申请移民签证。
在申请移民时要调查下列情况:
①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有结婚证书;
②是否居住在一起(有时约双方谈话,或访问邻居,了解双方是否履行夫妻生活)。
如果申请获得移民局批准,移民局会将申请书送到两人结婚所在地的美国领事馆,你的配偶申请移民签证获准后,领事馆将发给移民签证。
为了防止外国人以假结婚方式而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美国政府颁布了《婚姻欺诈法案》。
其中规定:美国公民与配偶结婚后,不满两年内,配偶只能得到"有条件的居留权"。在取得"有条件居留权"快满两年之前的90天,,如果夫妻的婚姻关系仍旧存在,夫妻可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证明两人的婚姻关系仍旧存在,并居住在一起。申请获准后,美国公民的配偶才能得到正式的永久居留证。新移民法还有一条规定,如果持有"有条件居留权"的外国人,在两年的婚姻关系中,受到配偶的残酷攻击或严重的虐待,可向移民局提出豁免申请。
与美国公民结婚未满两年的离婚者,如果想从有条件居留改为永久居留以取得永久绿卡,则必须合乎以下三个条件:
(1)与美国公民是真结婚而不是假结婚;
(2)离婚是由外籍人士提出,而不是美国公民提出的;
(3)离婚是由于美国公民的过错而造成的。
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那么,外籍人士仍可以申请保留自己的永久居留权,但必须在移民局驱逐离婚者出境以前,用足够的时间去申请办理。
跨国公司职员签证(L类签证)  之(一)
L类签证是跨国公司调派人员赴美的一种工作签证。L-l签证也称跨国公司调派人员签证,目的在于允许外国公司派遣行政人员、管理人员或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到其在美的子公司服务5至7年。
    此签证的目的,在于将美国境外的企业在企业管理方面具有特殊技能和知识的人士引进美国,继续为同一雇主的公司工作,为美国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了拓展国际贸易,有不少外国厂商想在美国设立分公司,并且调派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到美国主持分公司的业务。L一1签证即为这种人员而设的。
中国有规模的企业(国营、集体、个体)如因业务需要,准备在美国设立分支机构,可派遣一位或两位经理人员或对公司产品和国际市场情况有特殊专长的人员,前往美国负责分支机构的业务,向美国移民局申请L一1签证,其配偶及子女可申请L一2签证。取得L类签证的人员可以在美国停留居住。
L一1类别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外国母公司已经在美成立了一个子公司,L一1的申请人被调派到此子公司服务;第二种是外国母公司希望在美成立一个子公司,L一1的申请人被调派来美成立这个新的子公司。
这种签证时问长,在美国最长可居留5-7年,有效期内可多次进出美国。事实上,过去几十年来,井由这个签证移民美国的华人很多。
申请L-1签证的条件
申请L-1签证须具有下列条件:
1、在美国本土与外国的两家公司之间,一定要有母子公司或主从公司的关系,申请者应是跨国公司派遣。
对跨国公司美国移民法并没有明确定义,凡是公司、合伙、联营以及独资公司等都可成为L一1签证的申请人。下列四种情形都符合跨国公司资格:
(1)同一公司的分支机构。这种适用于较大的公司,在美国设有办事处,可符合跨国公司的资格;
(2)母子公司。只要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具有股权控制的关系,即属母子公司。还可以过契约关系,使一家公司受另外一家公司控制,而成为跨国公司。如果这种关系停止于销售代理契约的性质,两家公司在财务上彼此独立,则不符合跨国公司的规定;
(3)关系企业公司。同一公司拥有两家分公司,则这两家分公司之间具有关系企业公司的性质,因为同样受一个公司控制;
(4)联营。两个公司合资,在美国组成一个联营机构,各占一半的股权,则任一公司,可派其职员到联营机构服务,这种联营关系,又使出资公司与联营机构成为跨国公司。
2.提出签证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之前3年中,至少要被公司的母子公司或合资公司持续雇佣1年。如申请人服务年资越长,越容易取得L一1签证。
3.申请人必须是经理人员、行政管理级人员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申请人调派到美国后,仍然担任经理、行政主管或从事专业知识工作。
经理级人员指管理整个公司或公司某一部门业务的干部。经理级别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主持这家公司或部门的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该公司或部门的经营目标和实施方针;
(3)执行日常运行的经营管理;
(4)拥有对雇员的直接管辖权力,如:聘用、迁升、核薪、解雇等;
(5)仅接受来自总公司、董事会或公司持股人的原则性督导或指示。 
    以专业人才申请L一1签证,应具备的条件:这名雇员拥有的专业技术知识,对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具有重要的价值;或有助于其美国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善;或曾被雇主在海外的某一重要工作职位负有特殊任务,使得该公司的产品、竞争力、形象或经营状况大大改善和增强,这名雇员所拥有的特殊技能,是雇主公司非同行业的其他人士不能代替的,且在美国当地也很难找到这种人才取代。
跨国公司职员签证(L类签证)  之(二)
L类签证申请的程序
1.申请签证之前,必须在美国成立分公司。分公司资产必须在2万美元以上,而且51%以上的股权须为母公司所有。 
可委托代理公司或律师所签定申办跨国公司人员赴美签证委托协议书。申请方提供一至三个即将在美国设立的子公司名称。委托代理公司替申请人租赁子公司在美办公地点,代理公司为子公司办理注册及登记手续(一般需7天)。,在美开设银行帐户。
2.美国分公司手续办妥后,连同母公司寄来的全部文件齐备,美国律师即可向美国移民局及劳工局提出申请。
在向移民局提出申请时,移民局要求这两家具有从属关系的公司(即海外公司与美国公司,又称总公司与分公司)提供公司的各种文件资料,同时,还需提供派遣人员的个人资料。一般移民局要求提供如下资料:
(1)海外总公司部分;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公司简介;
(4)公司组织结构表;
(5)公司最近一年的损益表;
(6)公司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
以上资料均需翻译和公证。
(2) 美国分公司部分:
(1)公司注册证明文件;
(2)公司章程;
(3)公司股票;
(4)公司股票发行及转让证明书;
(5)公司银行存款证明书;
(6)公司纳税证明及最近的财务报告;
(7)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
(8)公司组织结构图;
(9)公司在美国的办公室承租或承购证明。
(3) 个人资料部分:
(1)总公司任命或调派通知书;
(2)个人在总公司的任职证明书;
(3)个人工作履历证明;
(4)个人学历证明文件(如毕业证、学位证等);
(5)个人出生证明;
(6)护照复印件,如此人已在美国,则还需提供入境登记卡(即I一94表);
(7)个人婚姻证明。
以上资料除第(6)项外,均需翻译公证。
鉴于向移民局申请L一1签证程序比较复杂,非专业人士很难把握好移民局要求的尺度。
因此,向移民局申请一般都委托在美的移民律师办理。移民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通常需要2-3个月时间可批准。移民局在批准该人士的申请后,会寄一份批准通知书给申请的公司;同时,会将有关的批准材料另寄一套给申请人所在国家的美国领事馆。
跨国公司职员签证(L类签证)  之(三)
3.申请人向领事馆申请签证。
申请人只需持该批准件正本,填写签证申请表,连同护照和照片递交到领事馆,领事官在核对收到的资料后,确认无误,则发给L一1签证。
申请人获取L一1签证,则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即可获得L一2签证。
L一1签证的延期
L一1签证,一般先给3年期限,然后再加签2年,共5年。非常特殊情况下,签证还识级别的人员,对公司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移民局官员在受理L一1签证延期申请时,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①此名申请人管理的员工数目是否增加了;
②公司流通的现金是否有实质性的增长;
③该公司的顾客或客户是否实际存在;
④该公司的交税记录是否良好。
签证延期申请通常需要2个月左右的时间可批准。
L一1签证持有人居留期与申请绿卡
现存的美国公司:如果L一1申请人是被调派到已经在美国的分公司经理及高级行政人员,最长可在美逗留7年(第一次批准3年,然后续期直至7年),特殊专业人材可逗留5年(第一次批准3年,然后再续期3年)。
新成立的美国公司:如果L一1申请人是来美成立新公司,申请人第一次批准逗留期限为1年。1年到期后,L一1申请人必须申请续期。最长的逗留期为7年和5年。
美国移民法给持L一1身份者提供一条取得绿卡的捷径,即通过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取得绿卡。跨国企业高级行政人员及经理可直接申请绿卡,而无需经过劳工部的批准。
以L一1身份申请绿卡的唯一条件是美国公司必须营运至少一年,营业额达到一定数目,按时交税。因此,如果L一1持有人是来美建立新公司的,申请人必须至少第一年之后才 能申请永久居留绿卡。
申请跨国公司遣派人员移民,应由美国分公司直接向当地移民局提出申请,待批准后等到有移民配额时,才由申请人进一步申请移民手续。
交换访问学者签证(J类签证) J类签证的设立,是为了促进外国学者能够赴美进行科技、文化交流,使他们获得自己国家所没有的业务训练和经验,增加彼此了解,促进国际合作,加强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发展。交流访问学者在完成了所进行的交流计划后,须返回自己的国家。
申请J一1签证的交换访问人士,赴美必须是参加一项教育、科学或文化交流计划,该项交流计划可以由任何具有声望的美国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主办;也可由被认可的国际机构或组织主办,不过美国必须是这个国际机构或组织的会员,也可由美国知名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主办;也可由美国公民成立的一个有声望的组织主办。计划须经美国新闻总署核准。
申请J一1签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获邀参加美国新闻总署核准的交换访问学者计划,并已取得IAP一66表,即"交换访问学者资格证";
(2)有足够的资金支付一切开销,并提出确实可靠的证明;
(3)具备参加该项计划所需的英语能力;
(4)申请人将遵守返国居住2年的规定。
赴美参加交流计划时间不得超过3年。
在一般情况下,J一1签证持有人在完成交流计划后,必须返国居住2年,才能以永久)民身份或其他种类的非移民签证回到美国。如果在到期后希望在美国继续留下来,应争取获得豁免返国居住2年的规定。要获得豁免,至少应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其中一项:
①如果这名外国人能获得他自己国家"不反对信函",即同意他不必返回自己国家的证明该证明必须是原派出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
②如果这名外国人的离开将使他的配偶或孩子(如果这名配偶或孩子是美国公民或居的话)陷入艰难处境,或是这名外国人因为种族、宗教或政见原因,回到自己国家或是原地可能遭到迫害;
③司法部长在参予交流计划的美国政府机构推荐下,可以豁免这名外国人返回居住2的规定。
J一1签证的申请获准,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即可申请J一2签证。申请J一2证时,需将J一1签证获准时的有关文件附上,同时,提供足够的经济保证证明。J一2签证持有人在某些情况下,经过移民局同意,可以在美就业。
文体艺术人员工作签证(O、P类签证) O类和P类非移民签证是对在科学、艺术、商业、教育和运动方面有杰出能力的人士,包括在电影、电视、艺术、运动和娱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外国人,赴美进行短期工作或参加宅类文体艺术交流而提出的签证申请。两类签证同属于一个大类,但O类签证主要针对个人61申请,而P类签证则主要针对团体成员的申请。P类签证只能在参加或表演的时候申请。
O类及P类签证均受双重意向法规的管制。申请人可以在美国拥有合法的短期工作计划可同时申请永久居留或工作许可,显示他们有移民美国长期居留的意愿。
申请O类、P类签证的基本条件:
O类签证,适用于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运动方面拥有杰出能力,或在电影或电视方面拥有突出成就,暂时到美国在他们拥有杰出能力或成就的领域继续工作的人员。
O一1签证申请人分两部分:
①在科学、教育、运动或商业方面拥有杰出能力的申请人;
②在艺术方面拥有突出能力或曾在电影或电视方面拥有杰出成就的申请人。
申请0-1签证的人员,在向移民局递交的各种证明文件,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具的宣誓书、合同、奖章和类似文件,必须反应该申请人成就的性质,并由主持此工作的机构、公司或组织主管人员的出具。
(2)由目前或以前雇主或有名望的专家出具证明,证明此申请人的声誉和杰出能力,必须确切的方式,明确描述此人的名声、能力或成就,并说明此人的专长。
(3)申请人与美国雇佣方之间的任何书面合同副本,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可出具同雇主的口头协议的摘要记录。
(4)有关该申请人赴美参加的活动性质、开始和结束日期的说明,以及活动行程的副本。
O一l类申请者将视其聘雇需要核定入境签证期限,若申请者为教育人员、科学家或企业康,核定期限将会延长。
O一2签证适用于短期前往美国,以协助O一1签证持有人从事艺术或运动表演的随行人。但持O一1签证的科学、教育和商业人才不得有此种随行人员。一旦O一1和O一2签证申请获准,其配偶和为满21岁的未婚子女均可申请O一3签证。
P一1签证细分为两种:P一1A签证主要针对个人才干和成就享誉国际的运动员,此人到美国是为了从事只能由国际知名运动员才能提供的服务。
F一1B签证则针对娱乐或运动团体的成员,该娱乐或运动团体必须包括两个以上共同运作的人员。P一2签证适用于以个别或团体成员身份临时赴美国参加演出的外国艺术家或演艺人员,或者是该团体演出中不可缺少的人员,以及根据美国与外国组织之间的交流计划前往美国演出的外国人。
P一3签证适用于训练、教授传统文化、音乐、戏剧或艺术表演,或表现有杰出成就,并获政府机构、文化组织、学者、艺术界、评论家或其他专家高度评价的艺术家或娱乐人员,包括个人及团体。
O签证持有人不受返国居住的规定,因此,他们不必证明无意放弃在自己国家居留的意思。持P签证的艺人,必须在其演员团体中,至少作了1年的表演,而且对该团体的演出提供重要功能。所有P签证持有人,初次入境美国居留的最长期为1年,但个别运动员最长可获准5年的居留期限。
条约贸易商投资者签证(E类签证)  之(一)
美国为鼓励外国人来美国经商或投资,对与美国签订通商友好条约的国家,赴美国进行两国间的贸易,或开展投资事业,发给E类签证。
E类签证适用于台湾的申请人,但对中国及香港的申请人并不适用。
E类签证分为两种:
①E一1条约贸易商签证;
②E一2条约投资人签证。
E类签证属于非移民签证,并无名额限制,合乎条件的人即可获得。而且E签证的居留期限较长,只要签证持有人保持国际贸易或投资活动,就可以无限制的住在美国。
另外,可以携带家眷到美国,申请人E签证一获准,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就可以获得同一种E签证。
申请E一1条约贸易签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所代表的公司须属条约国国籍。所谓条约国,指与美国签订通商友好条约6t国家。中国与美国之间无签订通商友好条约。台湾与美国曾于1948年签订通商友好条约,美国与中国建交后,不影响该条约的效力。
条约贸易商通常是自己营业,如为他人雇佣,雇佣人须是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并不包括6R有绿卡的人在内。不论在外国或美国设立的公司,只要有50%以上的股份操在与申请人同一国籍的人手里,该公司就算是该国籍的公司。
(2)申请人须是条约国公民。依据申请人所持护照决定。双重国籍者,如其中一个国男是属于条约国,那么他就符合这个条件。
(3)双边贸易要有相当业绩。申请人从事贸易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可以证明贸易密已经达到相当的数量,即符合该条款条件。
(4)申请人所属公司的总经营额中,美国与条约国间的贸易要超过50%以上。
(5)双边贸易已经存在,或已经签订买卖契约,由贸易商和雇主美国公司进行的贸易,其为雇佣人营业上所需要者。
E一2类签证提供给那些与美国有条约关系国家的国民进入美国从事投资活动的人。
条约贸易商投资者签证(E类签证)  之(二) 申请E一2即条约投资人签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是条约国公民。韩国、柬埔寨、台湾及英国都与美国签订通商友好条约,台湾居民可申办E一2。香港居民不能办E-2。中国与美国之间并无签订通商友好条约。
(2)在美国投资相当数量的资金。申请人应证明他从海外带来或汇来一笔资金,已在美国境内投资,或正做投资活动。最低投资额往往取决于投资者是从移民局还是从美国驻外使领馆获得E一2签证。
究竟多少钱的的投资才会被批准,现行法令没有明文规定。移民法判例强调,应以投资事业的性质来决定所需金额的多寡。在通常情况下,投资额应不少于5万美元。
(3)投资的对象必须具有日常营业的生意。生意必须是真正在营运的,并提供一定的产品或服务,例如零售业、批发、服务行业、贸易公司等。光在美国购买物业,以期将来升值并不符合要求。
只买大公司发行的股票,或购置土地,都不合乎条件。投资人正创立一个新的企业,并能证明他已经投资购买了厂房、办公楼或租借了办公楼,取得营业执照拨出资金以及开立银行帐户等。
(4)所投资的生意或企业会赚钱,其投资回报率达到一定的标准,能维持申请人及其家属的生活绰绰有余。
(5)申请人须是担任投资生意或企业的经理或管理人员。申请人在该生意或企业所扮演的角色,必须具有监督指挥的权限,必须证明他确有这种经商能力或担任过经理或管理人员的经历。
如果申请人与他人合伙经营投资的生意或企业,则申请人的资本投资要超过总资本额的一半以上,并且是执行业务的无限责任合伙人。
(6)所投资的生意须创造就业机会。所投资的生意须有能力雇用员工,而这种员工不论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都可以。
(7)申请人在海外另有资产及收入。申请人拿到美国投资生意的资金,只不过是他的总资产的一小部分。万一在美国的生意亏本,申请人也不致倾家荡产,流落美国,靠非法打工生活。
投资者必须证明有其他收入,或资金供其使用,例如退休金、存款、其他收入,而且投资者雇佣美国雇员等。投资者必须证明资金的来源合法,并由投资者合法拥有或控制。合法的资金来源包括存款、继承财产、出售不动产所得收入等。
条约投资人的受雇人也可获E一2签证。其条件是投资额相当大,而且他们属同一国籍,而且受雇人应担任行政或主管职务,否则必须是具有特殊技能的技术人员。
E类签证通常可居留5年,而且可多次入境,到美国居留期限是1年,每年延期一次。延期次数并没有限制。移民局并不发工作许可证给E签证持有人的眷属,但是只要该条约贸易商或投资人本人保持在美国经商或投资身份,则其眷属在外国工作是允许的。
申请E一1签证之前,国际贸易必须已经存在,但若以海外公司的经理人提出申请者,不一定要先在美国成立分公司,即可申请,这点与申请L一1签证是不同的。 很多人认为E一2身份与绿卡异曲同工,因为:
(1)居留期限有可能是无限期的;
(2)E一2签证持有人可自由出入境;
(3)E一2持有人并不需要保持外国居所。
即使取得多次入境签证,当投资者第一次进入美国国境时,移民局会发给一张逗留1年的I一94出入境登记卡。凭这张I一94,投资者可在美逗留至I一94所写的过期时限。
如果投资者在过期时限前离开美国,在重新入境时会自动取得新的1年逗留时限。如果投资者在1年的逗留时限内不离开美国,就必须向移民局申请延期。
E一2持有人如想取得绿卡,必须做充分的准备工作并聘请专业的律师协助办理。投资者还可通过其他家庭成员或雇佣关系取得绿卡。
E一2持有人通常是通过劳工应聘取得绿卡,这要取得劳工局的批准。用E一2作起点的好处在于,E一2持有人在申请劳工应聘绿卡的过程当中,可合法在美居留和工作
新闻记者签证(I类签证)
新闻工作人员赴美担任其本国新闻机构的代表,可以申请新闻记者签证,即I类签证。如外国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他大众传播媒体,均可派遣其代表,长驻美国采访新闻。但申请人所在国家,必须对美国的新闻从业人员有互惠待遇,才可获得此类签证。申请人必须能向美国领事馆证明其代表本国传播媒体的身份,如在其代表资格丧失时,即离开美国。
新闻工作人员来美可以携眷,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获得同样签证,眷属未获移民局许可在美工作。新闻工作人员在美如更换工作,应先获得移民局同意。电影公司代表来美从事商业性影片的制作或发行者,不属此类签证,除非该电影内容确具教育或新闻性质。
持新闻工作人员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美国无限期居留,唯一的条件是保持代表本国传播媒体的身份,而且不必保持国外居所,也可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
留学签证(F类签证)之(一) 留学签证(F类签证) 
美国留学签证的种类
适用外国留学生的签证分为二类:F类签证和J类签证,也称为学生签证和访问者签证,
二种签证的区别,在于学生签证持有者的配偶是不许可做任何工作的;而访问学者签证持有者的配偶,可以向移民局申请工作许可证明。
F类签证留学者如果觉得(J)类签证更适合于自己,可以在到达美国后,与移民局联系设法改变自己的签证种类。另外还有一种M一1签证是发给到美国接受职业教育或训练的学生。
申请留学生签证的基本条件
F一1赴美留学的学生,须具各以下基本条件:
1. 美国学校签发的I一20表格(留学生签证资格证明书)
一般说来,绝大多数的美国大专院校都能签发I一20表,招收外国学生。可申请的学校,还包括音乐学校、商业学校和语言学校。I一20表上载有该外国学生拟就读的科目、入学时间、预计完成学业的时间、预估学费及生活费等
2.经济能力证明文件
申请F一1留学签证,申请人必须证明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应付在美求学期间的多项开支而不可能成为美国社会的负担,或是靠非法打工维持其各项开支。这种经济能力证明文件,包括学校提供全额或半额助学金证明;或是在美的亲属朋友提供的个人经济担保证明,该担保证明即移民局的I一134表,并需要在美进行公证,同时,还要担保人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其他各类资产证明。
3.基本的学历水平和英语能力对申请人至少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证明。如毕业证书、在校期间的成绩单、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证明等。英语一般都要求提供托福考试成绩
4.非移民倾向
申请人在签证申请时,不能表现出有移民美国的倾向,学业完成后愿意返回原居住国。
入学通知书和留学生签证资格证明书的申请
这两种证明由申请者本人直接向拟前往留学的学校申请。申请的手续是:
首先,要选好前往学校,选学校要根据有关学校的专业设置及本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应多选一些学校,不要只选二个。然后,准备好说明个人情况的有关材料,包括:
 (1)申请者的姓名、年龄、性别、通讯地址、现在的职业;
 (2)学位证书、毕业证书;
 (3)主要考试成绩、科研成果;
 (4)赴美国留学欲选读的专业和学位;
 (5)费用来源等。
上述材料备好后,写成信函或填写国际教育协会印制的《入学资格申请表》,用航空挂号信直接寄到有关学校的入学申请处或有关的系。
美国大学收到有关申请信件或表格后,如认为申请者符合条件,便会寄一份正式申请表低收到正式申请表格,即应着手办理如下证明材料:
(1)1份自传;
(2)2份推荐信; 
(3)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学历和学位证书、最后学历成绩单;
(5)托福考试成绩单(2年内有效);
(6)本人近照2张。
上述证明备齐后,再寄往所申请的学校,以争取入学通知书和留学生签证资格证明书。如果条件符合,美方学校收到材料后,还会要求申请者交付入学注册手续费,然后寄给入学通知书和留学签证资格证明书。
对向学校提供的材料,有以下要求:
(1)个人自传材料要认真详细写,特别是大学的经历、自己的专业和参加教学、科研的成果(论文、著作等);外语水平要写得具体;赴美进修或研究的课题要明确;赴美留学的身份及年限要写明。此自传须中、英文各一式3份。
(2)成绩单和毕业文凭复印件,中、英文各一式3份。成绩单无须再加盖印章。
(3)推荐信:要有两位专家、学者的推荐信(副教授、副研究员、副总工程师以上职称者)。推荐信要对被推荐人所学专业、业务水平、科研能力、工作作风及其品德有概括的反映,一式3份(英文件)。每份均需推荐者亲笔签名(不得复印),并注明其职称职务。
(4)个人自荐信:一定要明确自己到美国去学习的专业、身份及年限。信的内容要注意谦虚、有礼貌。英文件一式3份。
留学签证(F类签证)之(二)
托福考试
    美国各大学都要求外国留学生必须具备相当的英语水平,规定托福考试成绩要在550分以上,有的专业需600分以上。托福考试就是检验外国留学申请者英语水平的一种考试,考试内容一般包括三部分,即听力理解、书面表达、阅读理解与词汇等。我国开办有托福考试的单位。
    托福考试每年举办几次,一般在每年1月、5月、10月进行。留学生参加托福考试,应在联系学校前两个月或提前半年报考。报考的方法是,应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写信或亲自到所在地区的报名点报名,但报考者应先向有关考试中心交纳或汇寄手续费和邮资费,索取报名表。表格填好交回时,应附上考试费,各考试报名点,将按收到表格和信、款的先后顺序发放准考证。
    留学费用与经济担保
    公派留学生一般属校际交流和计划外的都应该取得美方的一定资助,并要我国教育部审批,方能派出。由教育部统一录取,属计划内派出的,美方一般对访问学者都不收学费和实验费用。不少访问学者因去美进行合作科研争取到美方资助,或在第二年取得美方资助。对研究生,一般美方要收学费,但也有的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有的第一年没有,则在第二年应获得奖学金或资助。
    自费留学人员可请美国亲友向移民局索取经济担保书(1-134表格);担保人如在美国之外,可向所在美国领事馆索取经济保证书;也可以由申请者在美国驻华使领馆索取后寄给担保人。
    担保人取得经济担保书后,应如实填写,还应提供一些附带文件,如银行存折、报税单、借据、雇主证明等,然后按照当地法律程序宣誓。
担保人把已宣誓过的担保书正本及附带文件寄给申请人(副本寄往学生),申请人取得学校发出的I一20表格(学生签证资格证明书)后,便可持办妥的护照、经济担保及担保人的有关经济文件向美国领事馆申请签证。
    一般由年收入为4万至5万美元的美国人作经济担保人较为适宜。若年薪仅为1万或2万,经济担保人被视为无能力提供被担保人的赴美费用;若年薪收入甚丰,可能被怀疑亲友会吸引学生在美永久居留有移民倾向遭到拒绝签证。
    按照规定,自费留学生的外汇费用可以来自本人、亲友在国内的外汇存款和外汇资金。来自担保人在国内外汇存款和外汇资金的办理经济担保手续,来自本人在国内的外汇存款和外汇资金,就不必办理担保手续。
    美国学校对外国学生的资助。对本科生,一般是提供包括食宿的助学金,享受这种助学金的学生每人每年可得到1万多美元。若想具体了解哪一所大学提供这种资助,可查阅各大学的手册或专门介绍有关资助的书。为研究生提供的资助,最普遍的形式是奖学金,或让其担任有报酬的科研助理员、助教等工作。科研助理员的工作就是帮助教授在某项科研项目中收集资料、做实验、写实验报告等。助教和科研助理员工作一般只能做1年,但可以申请延期。如学习成绩下降,达不到享受这种资助规定的标准,便会导致丧失资助资格。在美国取得了硕士学位,成绩又比较突出,那么再申请博士研究生的奖学金的可能性就很大。

申办留学签证的程序
在收到美国有关大学寄来的入学通知书、留学生签证资格证明书和担保人的经济担保书后,可前往美国驻华使领馆申办签证。申办签证的基本程序是:
1.向美国驻华使领馆递交下列证明材料:
(1)入学通知书和留学生签证资格证明书(1-20表格);
公费和公派留学,一般申请IAP一66表,办理J-1签证;
(2)经济担保书及有关附带证明材料,如银行存折、雇主证明等;
(3)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和在校学习成绩单;
(4)用英文填写好的美使领馆发给的三种表格,即《非移民签证申请》(OF一156表格)2份,《家庭成员状况表》和《留学生调查表》各1份;
(5)有效的中国护照;
(6)本人护照照片(两寸)4张。
2.与领事官员面谈。
面谈时仪表应整洁大方,遇有美方不予签证或暂不签证时,应保持冷静和良好态度。
3.等待美方签证,如美国使领馆发给学生签证,即在护照上签注签证种类和准许前往的学校,在护照签证页上还有一个密封的白色信封,内装I一20表格、支票、汇票及其他证明,信封不准拆阅,只能在抵达入境口岸时,由移民检查官员拆阅查验,以确定是否允许入境。 
留学生的配偶和末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请F一2签证去美国,并办妥经济担保手续。
留学签证(F类签证)之(三) 拒发留学签证的原因分析
申请美国留学签证,遭到拒绝常因如下几方面:
(1)某种特定问题。领事官员会明白地告诉申请人,并指明如何改正。
(2)身份不适合。有些学生不适合申请学生签证,领事官员也会说明,有时也会告之改为申请移民签证。
(3)证明材料不完备。有时是缺乏某种证明,有时则是某种证明显得不够明确。如果是这样,领事官员也会告诉申请人如何补充。如有些证明系虚假的,将根据移民法规定,永远取消申请入境的资格。
(4)担保能力不足。经审核,缺乏足够的财力保证在美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有时会要求申请者再另外补充一份银行存款证明,或支票、汇票及其可兑换的票券,或者由担保人专为申请者提供一份专项资金证明,或是其他证明,以表示补够不足的一部分资金数额。
    只要不是因为编造虚假情况、提供假证明而被拒绝发给签证,其他原因都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补救,从而达到入境留学的目的。
留学生在美国居留、延期、转学、打工
美国有关移民法律中,对入境的外国留学生作有如下的规定:
1.外国留学生入境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注册手续。如果在2个月内仍未注册,即被视为非法居留者。每个留学生要按规定每年向移民局报告一次居留情况(每年的1月);如改变住址,则应在10天之内报告移民局,填写改变住址登记卡片。 
2.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居留期限,应在原来的签证期满前15-60天提出申请。F一1学生签证的延期,一般只要保持学生身份,无论转学、改变专业、另读学位等,都不需要到移民局办理延期手续。学业完成后,一般情况下须在60天内离境。如果该学生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则需申请延期:
①以学生身份居留美国已连续8年;
②攻读同一学位时间过长。校方估计应在2年以内修完的学业,外国学生可以增加6个月的期限完成;校方预计2年到4年的课程,外国学生可以增加1年期限完成;预计4年以上的学业,外国学生可以增加1年半的期限完成,届时如还不能完成学业者,就必须提出延期申请。
申请延期的手续是:
①向当地移民局办事处或学校的外国学生顾问,索取并填写《留学生延期、转学、受雇申请表》(1-538表格);
②上述表格要连同《入出境登记卡》(1-94表格)原件交回移民局办事处。
3.外国留学生转学,应符合下列条件:
(1)转学前在原学校属"全职身份"学生;
(2)转学后仍当"全职身份"学生;
(3)具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能继续学习课程。办理转学的具体步骤是:该学生应事先将转学的意愿告知原校的外国学生顾问;然后,向新学校申请I一20表,在收到新学校的I一20表后,将该表上有关学生资料填好,并于进入新学校15天内,将此表递交到该校外国学生顾问处。新学校的外国学生顾问处将对该学生的转学资格进行认证,在批准该生的转学申请后,会在I一20表上签名并退还一份给转学生。随后,该外国学生顾问处将此转学生I一20表格的第一、二页寄到移民局的资料处理中心。这样转学的手续算是完成了。
4.外国留学生临时离美需办理再次入境许可手续。外国留学生离美到其他国家旅游,必须持入境签证和所在学校主管负责人签发的I一20表格、1张照片、继续学习的经济保证证明、有效的护照,向美国驻前往旅游的国家的使领馆申办再次返回美国的入境许可;
5.留学生工作应注意的事项
持F一1学生签证进入美国后,首先考虑的就是如何维持已取得的学生身份。要做到这一点:第一,不能进行非法工作;第二,必须在联邦政府核准的学校里攻读全时制课程。根据最新的规定,下列任何情况均符合全时制课程的规定:
(1)在大专院校研究所攻读学位或做博士后研究者,只要就读学校证明该学生所修课程为全时制课程即可;
(2)在大专院校一般科系学习者,每周应修满12个小时的课程;
(3)在高级职业学校、商业学校或语言学校就读者,每周应上12个小时的课。
持F一1签证的学生,在求学期间拥有三种合法工作机会: 
(1)校内的工作;
(2)有限度的校外工作;
(3)与学生主修科目有关的实习工作。
校内的工作,一是指学生在课余时间,在那些专门从事校区内服务的公司工作,如校园内的书店或自助餐厅等;另一种工作则是在助学金或其他奖学金的条件下,从事助教或其他校内的研究工作,这种工作,无须获得移民局的许可。但每周工作不得超过20个小时(假期例外),学业完成后不得继续从事此类工作。选修工读课程的学生,可在校内、校外从事与该实习课程有关的工作,不必取得移民局的许可。
校外工作,雇主必须证明下列几点事实:
(1)为有关工作职位征用人才,已过了50天;
(2)付给该外国学生的薪资,符合一般流行的薪水标准;
(3)外国学生在开学期间,每周工作不超过20小时。
校外工作的申请应使用I一538表格,连同I一20ID送给移民局。申请人就读的学校,应在I一538表格上加上下列意见:
(1)该学生选修完课程而且保持良好的纪录;
(2)从事工作不致影响该学生的课业;
(3)来美求学后,才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财务上的困难;
(4)该学生同意在学期中工作,每星期不超过20个小时。
如果移民局批准半工半读,会在I一20ID上批注,并填上工作许可证截止日期。在还没接到I一201D上加签工作许可前的任何工作,为非法打工。学生完成学业、转校、或者不必靠打工维生时,该许可的效力即告终止。
过境签证(C-1签证) 过境签证(C-1签证)
过境签证(C-1)是发给路过美国到其他国家的外国人用,持签证人的到达目的地不是美国而是其他国家。另外,还有一种无须签证的过境,专供搭乘民航客机的旅客,以美国为中途站,而继续飞往其他国家之用。
申请过境签证,只需直接向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但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是直接及连续经过美国;
(2)申请人持有抵达最终目的地的机票或其他旅行证明;
(3)申请人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以达到其过境的目的;
(4)申请人已得到途经美国后的第三国入境许可,或申请人能出示第三国无须事先取得签证的证明。
由于许多人利用过境签证来达到入境美国非法居留的目的,因此,美国领事官员及移民局驻各口岸检查员都会仔细检查,申请人是否真的有意路过美国。过境人员在进入美国海关时,移民局通常只给3-7天的停留时间,最长时间不超过29天。
持过境签证者,并受下列限制:
(1)原则上不得在美国境内申请改变居留身份,例如不得变更身份为学生;
(2)不得接受报酬的工作;
(3)不得申请停留期限的延期。
办理过境签证主要手续是:
(1)有效护照;
(2)前往国家的入境签证;
(3)填写2份"非移民签证申请书",并附上2张照片;
(4)填写家庭成员表1份。
    申请者到美国驻华大使馆或驻各地的领事馆提出申请,与领事官员面谈。面谈时领事官员主要判断申请人是否有意借过境的机会而滞留美国,有时候,除了要求申请人提供上述证明外,还审查申请人的经济支付能力,看其是否有足够的财力保证到达目的地。经会见确认,发给3个月有效两次过境签证。
非移民签证的延期
签证允许居留时间,因签证种类的不同而有长短,如L一1签证最长3年,E一1/E一2签证最长可达5年。对H类L类E类签证的延期,有两种途径可办:
1.向美国领事馆提出申请。在法律上,申请人可以向任何美国领事馆提出申请,只要申请人亲自到场。但在实务上,还是向本来发给签证的美国领事馆提出为宜。因为该领事馆既然已批准签证在先,申请人的背景已有案可查,查就比较方便。
2.向国务院签证科提出申请。国务院签证科也受理签证延期的申请案件,但接受申请有下列条件:
(1)仅限于包括E、H、I和L签证在内的几种签证,其他签证只能向美国领事馆提出申请;
(2)申请人必须说明不能到美国领事馆申请签证延期的理由。向国务院签证科申请签证延期,不必亲自到场,只要将护照及其他文件以双挂号邮件寄去就可以,通常要等两个月左右才有回音。B一1、B一2短期停留签证的延期,应在美国当地移民局提出申请。
持H和J类签证的人士,签证到期后,其延期的申请即使很快得到了移民局的批准,并不享有以前多次出入境美国的权利,必须通过美国驻外领事馆或美国国务院签证办公室,申请多次入境的签证。
    不过,当你去美国领事馆申请签证时,领事馆官员可以拒发签证给你,尽管你拥有移民局H一1、或L一1签证的批准书;同样,即使你拿着一个有效的签证,移民局官员也可能不让你入境,这是因为领事馆属于国务院,而移民局属于司法部,两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在处理延期的H和L类签证时,为了避开去美国国外的领事馆重新申请签证,往往转向国务院的签证办公室,这样不出美国即可申请新的签证。值得注意的是,你以前必须是持这类签证进入美国的,现在这两种原始签证已过期,移民局也已批准了延期申请,这样,国务院签证办公室才可以发给你新的H或L签证。另一个办法是去加拿大或墨西哥的美国领事馆申请签证。由于美加、美墨之间的短期旅行不需要签证,你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加拿大或墨西哥。万一申请被拒绝,还是可以凭移民局的H一1或L一1批准书安全回到美国。当然,美领馆有时会拒绝受理你的申请,但只要你的申请材料准备得充分、合理,美领馆还是会受理并批准的。
申请签证延期,最好在原签证未到期以前15天至60天申请,申请手续与原先申请该签证的手续大同小异。例如H和L签证,都必须先取得移民局的批准书才可以进一步申请签证延期。申请签证延期,使用I-539表格,辅助文件,与原先申请签证的辅助文件一样。
申请签证延期若获准,通常会延期1年或数年,视签证的种类而定。如果申请延期没有批准,也会有限限期自动离境的批示,在等待批准期间,即使签证已过期,停留也属合法。 

在美国申请改变身份之(一)
   如果已合法进入美国,而想改变现有的非移民身份,可以在美国提出申请,或回国向当地的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重新申请不同类别的签证。在多数情况下,建议不在美国办理改变身份的手续。在你改变了身份之后,若想到其它国家再返回美国,那你回美国前,仍得向当地的美国领事馆申请一个能进出美国的新签证。倘若你在美国改变了身份,并以该种身份在美国居住了1年或更长的时间,你就很难从领馆获得签证。
    而在某种情况下,提出改变身份的申请还是值得的。如果在你的国家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有某种政策使签证很难获得,权衡利弊,在美国办理改变身份也许更好一些。
为方便已在美国境内的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起见,移民法中有调整身份的规定,使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可以不离开美国,就在美国境内提出申请。由于调整身份是一种优惠而不是种权利,因此,司法部长是否批准调整身份的申请具有莫大的裁决权。
    按照美国移民法的规定。被批准入境的非移民者,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后,可以改变自己的非移民身份,其中包括由非移民身份转变为移民身份,或者由一种非移民身份改变为另一种非移民身份,如由旅游观光者改变为留学或短期工作者等。

变更身份的种类
申请变更身份,通常有以下几种:
1.非法移民者变为居留身份。
过去根据正常法令必须离开美国,向美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绿卡的非法移民,由于非法移民调整身份法的实施,可在1994年10月至1997年9月间在美国申请居留。非法移民在美国调整身份者,须多缴5倍申请费的罚款,共780美元。这些非法移民包括下列人士:
(1)未经检查而入境的外国人;
(2)逾期居留或没有维持合法身份的外国人;
(3)入境后从事非法工作的外国人;
(4)持有D签证的外国船员或飞行员;
(5)以过境身份进入美国的外国人。
以下非法移民者即使根据非法移民调整身份法,也不得在美国调整身份:
(1)偷渡入境的外国人;
(2)以未婚夫(妻)身份进入美国的外国人,但后来并没有在入境后90天内结婚的外国人;
(3)以交换访客身份进入美国的外国人,原则上应返回原籍国两年后,才可申请移民签证,重回美国;
(4)已经接到被递解出境通知,但并没有如约前往面谈的外国人;
(5)已经申请政治庇护,但并没有如约前往面谈的人;
(6)在拒绝入境或递解出境程序中,和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结婚的外国人。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美国的公民的最亲亲属,即使他们是非法移民,亦不影响调整身份的申请。

在美国申请改变身份之(二)
2.B类签证变为F类签证
从B类到F类,即是从短期访美的临时签证,转换到全日制读书的学生签证。这种对有经济条件而又因无法取得奖学金而拿不到F一1学生签证的人士,是一条可探索的道路。因为短期访美签证(B一1或B一2签证)是较容易获得的非移民签证,尤其是B一1签证。近年来,中国大批的赴美人士中,大多数都以考察、访问的名义取得B一1签证。
持B类签证赴美后改变成F类签证,须具备如下两个基本条件:
①联系一所可签发I一20表的学校,可以是大学,也可是语言学院,并取得该校签发的I一20表
②寻求一位经济担保人,并提供经济担保书银行证明。
然后,将自己的护照和出入境登记卡(1-94表)送交所申请的学校,该校外国留学生顾问通常会代为办理其学生身份的转换。当然,也可委托移民律师代为办理。
3.B-1签证变为L-l签证
从B-1签证变为L-l签证,就是从短期访美签证转换到跨国公司调派人员签证。如考虑在美设立分支机构或合资企业,须派人前往实地操作,但根据美国移民法的规定如果在美国没有分公司或合资企业之类的关系企业,就无法申请跨国公司调派人员的L-1签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公司所派人员可先通过申请B-1短期访美签证,以达到先去美国的目的。该人员到美后,即可展开创立分公司的一系列工作,待分公司成立以后,该人士B-1的身份也就可以委托律师向移民局申请改换成L一1签证。
在美注册公司,一般须提供一些母公司的基本资料,董事会成员的构成,投入一定数量的资金等。公司的注册和有关法律文件的起草都可由律师代办,注册资金由于移民局没有具体限制,一般有2万美元就可以。当然,投入的资金越多,对将来申请L一1签证则越有好处
4.F一1签证变为H一1B签证 
从F一1签证变为H一1B签证,就是从学生身份转换为受雇于美方公司的专业人士身份这种改变身份,适用于大多数赴美留学的人员。
对于绝大多数留学生来说,当他们完成了学业之后,取得了硕士学位,或者取得了博土学位,由于种种原因暂时还不会回国。根据最新移民法的规定,留学生毕业后最多有12个月的实习期,若在12个月到期后,仍没有申请改换成其他身份,或者在学校里继续保持身份那就成为无合法身份的非法居留人士。因此,许多留学生在临近毕业时,都通过各种途径寻求工作,一旦找到雇主,他就可以将F一1身份转变为H一1B或其他身份。
一旦有了H类的身份,就可以有较长的期限停留在美国。同时,H类身份也是通向申请绿卡,获得永久居留权的重要步骤。
在美国申请改变身份之(三) 变更身份的申请手续
1.非移民身份改变为另一种非移民身份申请将自己的旅客、探亲等身份调整为学生身份,要求具备如下条件:
(1)具备需要进行英语训练的学习目的;
(2)资助生活费用保证的证明(每年6400美元),如果自助,需有银行所开具的证明。6I是资助,须办理生活保证书,银行和其雇主的证明信,资助人必须是近亲(父母、兄弟、姐妹、叔姨),移民局官员一般不接受朋友或远亲的担保;
(3)携带有关必备的证明材料和所持护照,就可以到学院办理I一20表格(留学签证资格证明书)。
具体变更身份申请手续如下:
(1)先向当地移民局领取I一506表格(非移民变更身份申请书),按照要求详细填写。
(2)在I一94表格(即出入境登记卡)上填写上自己的姓名。
(3)递交填写好的I一20表格,此表由即将入学的学校发给,正面由校方填写,背面由申请人填写。
(4)递交一份声明,声明白已有足够的经济来源以担负学习和生活费用。在声明书内详细列出生活费用的来源和款额,同时附交银行证明。如果由亲友提供经济来源,则必须由该名亲友出具I一134表格(即生活保证宣誓书),在向移民局送交I一134申请表时,还必须附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5)如果偕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共同提出申请。
对持留学身份变为受雇专业人士身份,向移民局申请时,应递交雇佣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件。
2.非移民身份改为移民身份
持非移民签证者,如申请变为移民身份,向移民局递交如下资料: 
(1)移民申请批准书(1-130批准书);
(2)调整身份申请表(1-485表);
(3)个人简历表(G一325A)家庭成员凡14岁以下者均须填写;
(4)照片(由移民局指定的地点拍照);
(5)指纹记录表(14岁以上、75岁以下者均须提供);
(6)出入境登记卡(I一94表);
(7)护照;
(8)出生证明;
(9)结婚证明,如系再婚,需提供上次离婚证明;
(10)经济担保书或雇佣证明;
(11)申请费。
    如果是美国公民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在申请改变为永久居留时不需要劳工证,另外,合法入境永久居留的配偶和未婚子女以及儿童不需要劳工证。而其他申请永久居留者则必须缴劳工证或其他证件。
家中成员改变身份时,必须个别提出申请。证明文件如果不是英文,必须附缴英文译件。
申请表必须送缴你所住地区的移民局,如果是正在等待驱解出境手续,申请表则可直接面呈移民法官。
移民局在审核了调整身份的各种资料后,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前往移民局面谈。如果移民局认为需要补充资料,则受益人在面谈时,将有关资料呈交。面谈通过,移民局就会在受益人的护照上盖上临时永久居留权证明章。这时该人士就算取得了永久居留权。
据美国移民局统计,入境后得以转变为移民的,大都是那些访问学者、留学生以及其他受过高等教育的专家、学者、工程师以及科学和文艺方面的专业人才等。不具备一定技能的申请者,很难达到改变居留身份的目的。


美国移民的法规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移民输入国。200多年来,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移民迁往美国,使外来移民及其后裔在美国总人口中占99.6%之高。从第二次世界大战至今,美国移民人数呈上升的发展趋势,有1050万合法移民和300万非法移民进入美国。
1952年美国通过的移民与国籍法案,开始建立移民管理的基本模式,制定了全球的总限额数和各国限制数。1965年的移民法取消了种族歧视,并实行类别优先制。1978年修订的移民法,规定每年进入美国的移民总数为29万人,每个独立国家为2万人。1986年由国会通过的《移民改革管理法》,继承了过去移民法将移民分为"无配额移民"和"配额移民"两大类,对"配额移民"的配额分配办法、配额比例作了调整。可以说,美国移民法中有关这两大类移民的规定,构成了美国移民法的主体。目前,美国所沿用的最新移民法,是"1990年11月通过的"1990年移民法"。
1990年颁布的新移民法,主要修改了以下几个方面:
(1)原移民法规定美国每年移民的54万名,新法规定,移民优先类配额增至64万5干名,并且有8万5千个额外名额,供特赦合法外籍人士的家属用。
(2)将第三、第六优先合并,改为"就业移民",名额由过去的每年5万4千增至14万个。 
(3)紧缩第六优先,减少了管家、保姆、家庭护理员、厨师的移民配额。低技术性劳工移民的签证配额将从1万8千名降到每年1万名。
(4)限制每年所发H一1不得超过6万5千名,并由1991年10月施行。同时对H一2非专业性临时劳工每年有6万6千个名额的限制。将申请劳工证明简化手续。
(5)香港出生人士将由5千名配额增加到1万名,为时3年,然后再增至一个国家的全额约2万5干名。另外,每年还有1万2千个签证名额给美国公司在香港任职的经理及主管人员。
(6)增列投资移民项目,每年度为投资移民配额为1万名。其投资金额不得少于100万美元,在"郊区"或"高失业区"的投资金额不得少于50万美元,并需雇用至少10名全职员工。
(7)关于结婚移民只要证明是"真诚"的婚姻便不必驱解出境,免除两年外国居住的规定。
(8)外国留学生到美国1年后可在校园外找工作,比旧法提前1年时间。
美国移民法制定原则基本上有两个,一是照顾美国公民的利益,二是考虑美国政府的需要。美国移民法清楚地告诉人们:凡移民美国申请者,一律依照每个国家的固定数额和类别优先制度办理,使每个有意移居美国的外国人,都能不分国别、不分种族,而只依靠个人身份和能力取得移民入境资格。 
摘自《世界各国签证与出入境指南》 


移民签证的种类之(一)

    美国移民法规定,移民是指意图放弃原来居住地与国籍,进入美国永久居留并申请成为美国公民的人。移民签证就是以移居美国定居为目的一种签证,一般须先向美国移民局提出申请,移民局经过严格的审核,给合格者签发一份"批准文件",然后,申请人持该文件向美国驻外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
美国移民签证是一种另纸签证,确切地说,是一份申请表,即美国领事官员发给约见通知时,寄送的《移民签证和外籍人登记表》,每人一式2份,其中一份填好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宣誓盖章后,即成为移民入境签证;另一份填好的表则装入信封内,成为移民档案的一部分,加封后由移民者随身携带。移民签证的有效日期是自签发之日起为4个月,持证者可在4个月内的任何时期进入美国。移民签证仅仅是合法进入美国的证明文件,入境时,还需再接受移民局的检查,移民局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在护照上盖上一个临时永久居留权的印鉴,并授予工作许可。几个月以后,移民局才会将正式绿卡寄给你。只有当永久绿卡拿到后,移民美国的过程方告基本结束。
美国移民有许多种类:亲属移民、专业移民、职业移民、投资移民、独立移民以及劳工此移民签证也为多种。
1999年加拿大移民计划
1998年世界各国移民加拿大人数最多的10个自家(地区)是:中国、印度、香港、菲宾、巴基斯坦、台湾、伊朗、韩国、美国和俄罗斯。就独立技术移民单项移民数字而言,1998年人数最多的10个国家(地区)是:中国、巴基斯坦、印度、台湾、伊朗、香港、韩国、国、俄罗斯和菲律宾。
近几年来,中国大陆人士前往加拿大移民的人数不断上升。1995年为13221人,1996高达17530人。以移民人数排列,1995年排第四名,1996年与1997年排第三名,而1998不论是移民总数,还是独立技术移民总数都是第一位,成为移民加拿大人数最多的国家。
摘自《世界各国签证与出入境指南》


申谓移民签证的文件
    美国驻外国人使馆或领事馆在收到美国移民局发出的签证批准通知书(1-171表)后,将会向申请人发出OF一169表格,即移民签证书申请人必备文件的说明书。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的证明文件主要是:
1.护照
一本护照有效期限必须在半年以上,而且发照机关必须允许持照人到美国旅行。年满16岁或16岁以上的儿童,须单独领取本人护照。
2.出生证明
须提供两份经过审查核实的出生纪录,出生证明必须证明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及父母双方的的姓名。影印文件必须连同原出生证件,一起呈送美国领事馆审查后方可接受。
3.警方证明。
也称为无刑事犯罪证明。凡是年满16岁或16岁以上的签证申请人都必须提供一式2份警方证明。中国的申请人,是由当地的公证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如果申请人由于以前犯罪而判处刑罚不能获得这份证明,则必须提供法院或者监狱出具的记录文件。
4.照片
每个申请人必须交宽11/4英寸,高13/8英寸,白底彩色,面部左偏20。左右的免冠照片一式3张。照片上右耳必须清晰,头部大小应为宽2.2厘米高2.9厘米的椭圆形。
5.工作证明书
一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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